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有何變化?
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tǒng)內部自我糾錯、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對于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化解行政爭議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要求,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修訂、202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明確規(guī)定,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行政復議法》于2009年、2017年進行兩次部分修改。2023年的修訂,是《行政復議法》施行二十多年來的首次“大修”。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最顯著的變化是,明確了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的定位。馬懷德表示,行政復議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的“雙重面相”,此次行政復議制度改革在兩個方向上同時發(fā)力,充分體現(xiàn)了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制度創(chuàng)新。
“《行政復議法》第23條擴大行政復議前置范圍,旨在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在馬懷德看來,新《行政復議法》擴大行政復議前置范圍,能夠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和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優(yōu)勢,有利于過濾行政爭議、節(jié)約司法資源。
馬懷德認為,從發(fā)揮行政復議主渠道作用看,行政復議應盡可能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擴大復議前置范圍是必然要求。行政復議前置范圍的擴大,讓更多案件進入行政復議渠道,從而為行政復議行政優(yōu)勢的發(fā)揮提供了作用空間,避免復議資源的閑置。“前置范圍擴大后,行政復議將吸納和化解原本屬于行政訴訟的案件,復議案件數(shù)量將實質性增加。”
如何加強行政復議與調解、信訪等銜接?
據(jù)了解,目前全球許多國家解決行政爭議并非依靠行政訴訟,而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案件數(shù)量和行政訴訟案件數(shù)量之比,有的國家是7:1,有的國家甚至達到24:1,絕大部分行政爭議是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的。
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就有委員直言,大量行政爭議并沒有進入行政復議程序,在行政爭議處理上仍然呈現(xiàn)“大信訪、中訴訟、小復議格局”。改變現(xiàn)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倒置的局面,應適當擴大行政復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加強行政復議與人民調解、行政訴訟、信訪等的銜接,探索建立將符合條件的行政爭議從行政訴訟、信訪等導入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的機制。
如何將符合條件的行政爭議從行政訴訟、信訪等導入行政復議,從而更好地加強行政復議與人民調解、行政訴訟、信訪等的銜接?在馬懷德看來,多元科學有效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是處理好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相互關系。
馬懷德認為,行政復議應當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最后一道防線,信訪是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制度化渠道,而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機制應當在特定案件和各自領域內發(fā)揮相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