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科辦基〔2022〕9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和《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fā)基〔2017〕289號)的相關要求,規(guī)范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和獎懲工作,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制定了《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F(xiàn)予以印發(fā),請參照執(zhí)行。
科技部辦公廳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發(fā)揮獎懲機制的激勵引導作用,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年度對中央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運行以及開放共享總體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評價考核結果。具體工作委托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承擔。
第四條 充分發(fā)揮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作用,實時、客觀記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率、有效工作機時、對外服務機時等信息,為科學有效開展評價考核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五條 評價考核指標包括運行使用、共享服務和組織管理等3個一級指標和8個二級指標。
(一)組織管理情況
1.科研儀器購置統(tǒng)籌管理。包括科研儀器購置論證機制建設情況、儀器集中集約化管理情況等。
2.科研儀器開放率。已納入平臺開放儀器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儀器的總原值比例。
3.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包括建立專業(yè)化的技術服務團隊情況,對實驗技術人員開放服務成效的考核和激勵情況,實驗技術人員職位職稱晉升和職業(yè)發(fā)展體系建設情況,組織實驗技術人員開展技術和安全培訓、儀器功能開發(fā)情況等。
4.在線服務平臺建設。包括在線服務平臺建設及對接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情況、在線服務平臺可預約儀器比例等。
(二)運行使用情況
1.儀器運行機時。指科研儀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機時。
2.運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撐國家重大科研任務情況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等。
(三)共享服務成效
1.共享率??蒲袃x器年平均對外服務機時與年平均運行機時的比值。
2.對外服務成效及用戶評價。包括服務其他單位科研任務情況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用戶評價情況等。
第六條 評價考核工作實行單位自評價和綜合評價考核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在綜合評價考核中,應充分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記錄的客觀數(shù)據(jù),確??己私Y果真實有效。
第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結合上一年度評價考核結果和各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年度評價考核單位范圍,組織開展當年度評價考核工作。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一)發(fā)布通知文件??萍疾?、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評價考核通知,明確評價考核具體內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評價考核單位按照科技部、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評價考核通知要求,開展自評價,并依托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提交自評價報告。
(三)集中審核。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提交的自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客觀數(shù)據(jù),對照評價考核指標體系進行綜合評價打分。
(四)現(xiàn)場核查。在集中審核的基礎上,對存在異常情況的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現(xiàn)場核查,重點核查儀器運行使用記錄等。
第八條 綜合集中審核評分和現(xiàn)場核查情況,按照綜合評分進行排序,并確定評價考核結果??己私Y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較差等四檔。
對于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當年評為“較差”等次,取消相關單位一定期限參加評價考核資格,并按程序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
第九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和良好的單位給予后補助獎勵,調動高校院所等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
第十條 對考核結果為較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參加下一年度評價考核,并在下年度中央級科學事業(yè)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國家重點研發(fā)計劃等項目中限制新購儀器。
第十一條 對連續(xù)兩次評價考核結果為較差的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jù)需要,按相關規(guī)定對其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儀器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或由高校院所在單位內部調配。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附件:1. 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自評報告(提綱)
2.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指標表
附件1
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自評報告(提綱)
一、運行使用情況
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基本信息,年度運行使用情況,支撐國家重大科技創(chuàng)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務成效
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對法人單位以外的單位提供共享服務情況和收入情況(需提供服務收入記錄清單),服務支撐外單位科技創(chuàng)新及產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組織管理情況
科研設施與儀器新建和新購統(tǒng)籌管理情況,應開放儀器數(shù)量,納入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開放儀器數(shù)量,在線服務平臺與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對接情況,儀器開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實驗隊伍建設情況等。
附件2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指標表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組織管理情況 (40分) |
科研儀器購置統(tǒng)籌管理情況(10分) |
原值50萬元以上儀器開放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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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技術隊伍建設情況(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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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服務平臺建設(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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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使用情況 (40分) |
儀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機時(20分) |
運行使用成效(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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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服務成效 (20分) |
共享率(10分) |
對外服務成效及用戶評價(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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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可根據(jù)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